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結緍登記

 申請人 雙方當事人,但於97年5月22日前結婚或已結婚生效者,得由結婚當事人之一方申請之。 應繳附證件 一、身分證明文件:

1、結婚當事人為國內現有戶籍者:應查驗其國民身分證、印章(或簽名)、戶口名簿、最近二年內拍攝符合新式國民身分證規格之照片一張。
2、結婚當事人為國內曾有或未曾設戶籍者,應查驗其護照或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依法核發之居留證明文件。
二、結婚證明文件:
1、在國內結婚者,應查驗其結婚書約。書約應載有結婚雙方當事人之姓名、出生日期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(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碼)、戶籍住址(國外居住地址)等相關資料,及二人以上證人簽名或蓋章等相關資料。
下載:結婚書約.doc
2、結婚當事人一方為外國籍者,另應查驗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,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。婚姻狀況證明文件有效期限,為原核發機關核發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。
 三、未成年人結婚者,應查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。    下載:未成年人結婚登記法定代理人同意書‧doc
四、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外(假日須預約),如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,得於結婚登記日前三日,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,並指定結婚登記日,戶政事務所應依結婚當事人指定之日期,完成結婚登記。(指定之結婚登記日不限於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之辦公日)
 本須知僅供參考,細節及案情複雜或情況特殊者,請洽詢櫃台人員,依相關法規檢附相關證件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