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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婚登記

申請人 1、兩願離婚:當事人雙方。 2、判決離婚:當事人之一方。3、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之離婚或其他離婚已生效者:當事人之一方。 應繳附證件 1、兩願離婚:二人以上證人簽章之離婚協議書。下載:兩願離婚書.doc 2、判決離婚: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。3、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之離婚:法院調解筆錄或法院和解筆錄。4、當事人之戶口名簿、國民身分證、印章、最近二年內拍攝符合新式國民身分證規格之照片一張。 申請期限: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。本須知僅供參考,細節及案情複雜或情況特殊者,請洽詢櫃台人員,依相關法規檢附相關證件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