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終止收養登記

申請人
 
收養人或被收養人。
應繳附證件
 
1、終止收養書約或法院裁定(判決)書及裁定(判決)確定證明書。
    下載:終止收養書約.doc

2、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,應向法院聲請認可。

3、在國外作成終止收養書約,須經我駐外使領館處驗證(含外文及中文翻譯本)。

4、在大陸地區作成終止收養書約需經海基會驗證。

5、戶口名簿、收養人及被收養人國民身分證、印章、2年內所攝符合新式國民身分證
    規格照片1張。
申請期限: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。

本須知僅供參考,細節及案情複雜或情況特殊者,請洽詢櫃台人員,依相關法規檢附相關證件辦理。